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称“五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二)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三)工伤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四)失业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生育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