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