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征收政策被征收,以产权置换方式取得安置房,且没有缴纳任何费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人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原所有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态的一种转化,其价值的取得在于婚前,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为基础,故安置房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予以分割。
2、若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征收政策被征收,以产权置换方式取得安置房,由于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在面积、位置、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使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之间形成了差价,该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的,那么一般这种情况仍不能改变安置房为原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以夫妻共同财产使原一方婚姻财产产生了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