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
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即债权转让,保证人有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保证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