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8 19:21:53
作为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担保人,担保人总是会很关心保证期间的问题,债权人也会很关注。实践中保证期间的规定主要在《担保法》第二十五条。《担保法》二十五条如何适用呢《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关于《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如何适用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最高法院的思维经过了几次变动,这可以从有关论文中读到,这里不赘述,目前的审判思维是: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但只要在保证期间内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按诉讼时效的方式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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