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消。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从事水路危险品运输的船员、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