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Ⅰ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各种业务,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一般来说,可以通过Ⅰ类户办理个人的工资收入、大额转账、银证转账、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
《银行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五条 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 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