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必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