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