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女员工产假的规定有哪些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20 20:58:56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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