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的案件,诉讼受理费用分别减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