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后的时间规定是多少天

法律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立案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公民的报警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一律接受。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5 20:04:36

法律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立案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公民的报警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一律接受。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3、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木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4、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5、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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