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7 00:40:2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中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以下两种:(1)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这是指对投入通行使用的道路,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包括没有及时设置。(2)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这里规定的“应当及时变更”,是指已经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道路,如果出现原设置有误、道路及通行情况发生变化等情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进行及时变更。这里规定的“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是指负有道路相关职责的单位,因职务不作为行为,导致通行人员或者通行车辆等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损失也就谈不上赔偿。这里规定的“致使”,表明通行的人员和车辆等遭受的损失与职务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完全是由于本人通行或者驾驶不慎引起,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不属于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这里规定的赔偿主体是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所谓“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各级政府确定的具体职能分工,对道路施工、养护、修复、设置交通信号等交通设施等工作负有其中一项或几项职责的单位。这里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通行的人员、车辆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所谓“依法”,包括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在实体上,对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所遭受的损失即具体的赔偿责任,主要依据有关实体法规定的标准来计算确定;在程序上,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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