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条件
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5、非在职人员(指离退休、辞职人员)6、身体健康(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符合本市、本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在选址2-3公里范围内,无重复的医疗机构2、设置科目以“拾遗补缺”为原则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手册》不同类别诊所的具体要求
四、有合适的、符合条件的场所
1、持有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2、有选址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开设医疗机构的证明
五、有必要的资金
注册资金到位,应有与其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保证
六、符合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