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独立承担公司债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是否混同,应当依据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的规范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股东要想做到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的一清二楚,切记不要和公司混用账户,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划清公司支付与股东支付的界限、除了法定分红和减资外,不要在公司支取费用,设立独立的经营场所,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严格划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界限。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