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与单位之间,属于何种用工性质?

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一般成立劳动关系,但勤工助学与职业学校实习一般不成立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判断的总体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20 21:48:51

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一般成立劳动关系,但勤工助学与职业学校实习一般不成立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判断的总体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勤工助学一般不成立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勤工助学只能在课余期间进行,不能与用工单位建立较为长期稳定的全日制劳动关系,也不可能与用工单位其他员工一样完全遵循用工单位诸如考勤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安排等管理制度。因此,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一般不成立劳动关系
教学实习是高校大学生学习知识和实践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实习单位是由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实习目的不是获取报酬而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一般不成立劳动关系。
4.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一般成立劳动关系
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在校学生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有明确的求职就业愿望,实习期内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单位也会支付相应的报酬。在该情形下,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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