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风险提示:应重新申领但没有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