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主要依据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