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2 00:24:57
可以。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就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代位权。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四个:一是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履行期间已届满,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清偿的财产额,应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所保全的债权为限,超越此范围,债权人不能行使。例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100万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200万元,债权人只能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100万元,而不能请求偿还200万元。又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100万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60万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额只能是60万元,而不能再请求偿还其余的40万元。
法律依据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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