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合同签订时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在依法成立之前,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用工主体的适格性,无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只有经过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依法成立的企业才具备法人资格,才有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公司的发起人是“个人”时,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仅仅是发起人以个人名义雇用员工的“雇佣关系”,并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如果公司的发起人是一家具有劳动法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时,此时在公司筹建期间,公司的发起人则应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有义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