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工作应当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3 17:57:41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工作应当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兼任,但仍应通过上述程序推选产生。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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