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5 17:20:07
现实情况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在用人单位不持异议的情形下,应如何看待该行为经常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者继续工作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两者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则不明确。我们认为,对该事实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通常的处理方法为工资报酬、奖金、福利待遇等问题应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过,一旦发生纠纷,是否还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来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期限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均按原合同约定条件履行,那么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合同约定条件之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也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我们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并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对新的劳动关系的期限也无明确约定。事实上,将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期限方式强行留在用人单位未必是好事,因为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可能不愿继续彼此间的劳动关系。所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除了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可以灵活掌握外,其他的条件应严格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想继续维持事实劳动关系的,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对此,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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