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4 00:50:4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社会团体已经被依法撤销登记。也就是说,该社会团体在成立时,依法进行过注册登记,但在开展活动过程中,违反了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被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登记。二是,在被撤销登记后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这种行为的实质与不进行社会团体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一样的,都应受到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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