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46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2)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4 07:16:22

《食品安全法》第46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2)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3)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4)运输和交付控制。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就属于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特别要说明的是,如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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