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5 23:48:20

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则有两层内涵: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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