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