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帐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即当租借方利用银行账户做出违法犯纪行为时,作为银行帐户出借人以及被挂靠者,也应依法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其次,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者,出租出借的银行账户有任何违约行为都是直接登记在出租出借方名下的,这关系到经济赔偿问题及信用档案问题。
所以,不能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否则违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