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分为三种:一、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二、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三、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