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标准为0~2万元(含2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50%;2、2~4万元(含4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60%;3、4~6万元(含6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70%;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
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可将临床疗效确切,但价格昂贵的特殊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通过自治区统一谈判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
(三)保障水平。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2016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给予农村地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适当保障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