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会被判3-10年,情况严重的判10年以上。
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例】
2011年6月2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赵某(男,1994年10月12日生)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服务中心某处遗弃的旧庄基门前,拦住去某小学上学的陈某(女, 2000年12月3日生),赵某将陈某拉抱进遗弃的旧庄基房内,脱下陈某的裤子,欲奸淫时,由于陈某大声哭喊,赵某便对其进行猥亵后外逃。2011年8月5日赵某投案自首。
【判决】
被告人赵某明知被害人陈某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却采取拉抱的方式,脱下陈某裤子,欲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被害人陈某大声哭喊而未能得逞,属于强奸未遂。被告人赵某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减轻、从轻的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量刑。故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