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0 19:39:35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实践中,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在繁华地段故意驾车任意冲撞;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在发生第一次肇事后果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