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2 00:20:10
不计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鉴定事项的不同,短的需要几天,长的可能需要几个月,如果将鉴定期间计算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内,有的案件办理限期可能不够,这样不利于治安案件的准确、顺利解决。因此,明确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必要的。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治安案件都需要鉴定。只有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的问题时,才进行鉴定。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就不需要进行鉴定。同时,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避免为了延长办案期限,对不需要进行鉴定的问题而任意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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