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4 14:15:01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法定监护,明确了担任监护人的顺序。如果遗嘱监护指定的监护人与法定监护发生冲突时,一般情况下,遗嘱监护具有优先地位。而且,遗嘱监护指定的监护人,可以不限于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但是,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如果遗嘱指定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因患病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或者因出国等各种原因不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就不能执行遗嘱,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破产法司法解释全文(2018新版本)第九条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