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0 09:45:22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中明令禁止企业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促销活动。因此,你们不能将国家领导人视察的照片放在宣传单上,否则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被罚款,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