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企业借款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贷款的,由贷款人责令改正。
2、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3、如果企业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企业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将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