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款无力偿还时,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没有责任的。
1、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法定代表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产生的欠款,实质为个人欠款的,执行完公司财产后,公司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风险提示:公司欠款的注意事项:
1.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对方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
2.各种拖欠的模式分析。
3.针对拖欠形成的原因,应该采取一下措施纠正和预防。
4.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5.充分重视律师的作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