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7 04:07:02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传染病疫区采取封锁措施由国务院决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