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50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第53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6 03:01:16

《食品安全法》第50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第53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第6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就属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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