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1、起诉时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提交起诉状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