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3 05:13:17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工作中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时,对道路施工、养护以及交通信号的设置等方面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强化负有职责单位的工作责任感,促进他们认真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负有道路交通工作相关职责的单位对其职务不作为行为所引起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道路施工作业”,是指负有道路施工职责的单位在道路上所进行的各种施工作业,如修整路面等。对于不负有道路施工职责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而擅自从事挖掘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同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这里规定的“道路出现损毁”,是指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井盖灭失等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形。所谓“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是指道路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作业时,未及时设置标明“正在施工”、“限速通行”、“禁止通行”等警示通行人员和车辆注意的各种标志,或者相关职责单位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道路出现损毁而未及时履行职责。所谓“未采取防护措施”,是指在道路施工作业中,未采取围挡、隔离等交通安全防护措施。这里规定的“致使”,表明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的损失与上述职务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完全是由于受害者本人通行或者驾驶不慎引起,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不属于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上述规定的赔偿主体“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各级政府确定的具体职能分工,对道路施工、养护、修复、设置交通信号等交通设施等工作负有其中一项或几项职责的单位。所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所谓“依法”,包括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在实体上,对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所遭受的损失即具体的赔偿责任,主要依据有关实体法规定的标准来计算确定;在程序上,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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