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0 14:07:19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根据这一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承诺无效,视为新要约。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二是承诺有效。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则该承诺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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