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3 03:56:00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首先,要理解什么是事实行为,就要从法律事实说起。法律事实可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其中自然事实包括两种:一是状态,即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下落不明、未成年人已成年等;二是事件,即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人的生死、不可抗力事由的出现等。在现实社会中,引起法律后果的自然事实是有限的,仅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事实主要表现为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又可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心理状态法律不予考虑,只要有某种事实行为存在,法律便直接赋予其法律效果。其次,具体到《民法典》的规定,能够引起物权设立或者消灭的事实行为,如:用钢筋、水泥等材料建造房屋,用布料缝制衣服,将缝制好的衣物抛弃或者将制作好的家具烧毁等等。《民法典》规定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就是指房屋建成之时、衣服制成之时、衣服被抛弃之时或者书柜被烧毁之时,这些物的所有权或为设立或为消灭,即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而不需要遵循一般的物权公示方法。最后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我国存在许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情况,这种情形下有的虽然缺少登记行为,但不能将这种行为形成的建筑物作为无主财产对待,对其所有权法律承认归建房人所有。比如农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自建造完成之日,就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此类合法建造的房屋因建造完成而取得所有权,但如果所有权人其后的处分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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