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条件: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