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