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下:(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