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5 18:17:16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2015年法律修订,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除了将起罚点由2千元提高到5万元,将罚款货值金额由“五倍以上十倍以下”修改为“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大幅度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以外,还将执法主体明确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增加了对于明知从事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者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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