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4 23:53:3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调解协议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是法律赋予通常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撤销权是一种有行使期限限制的权利,撤销权人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视为权利主体自愿放弃撤销权。如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期内再提出撤销,则会使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法律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也明确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即消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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