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分三款规定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30 13:18:36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分三款规定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2015年法律修订明确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取代了原来“有关主管部门”的表述,与监管部门职责调整情况相一致,体现了统一综合执法的新态势;将原法规定货值金额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提高了三倍,修改为“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是新法最高、最严的以货值金额倍数计算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方式,表示出对上述严重违法行为坚决打击的立法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