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5 22:55:14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职业病必须是《职业病目录》中公布的我国法定职业病,职工须有此类职业接触史,且经卫生机构诊断,确定为职业病的方可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