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在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那么另一方也是要共同承担的。根据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解除非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